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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1:45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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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会同当地国资委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抓好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会的法律监督能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一次全国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为确保这部法律得到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严格依法对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制定,切实搞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做到不留死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的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
  四、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变化,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大力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六、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进一步下大力气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障。要根据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需要,研究调整劳动保障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充实力量,强化手段,保证经费,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要努力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的下移,发挥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关系、法制、监察和仲裁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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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处理无单放货纠纷这类比较常见的海事海商案件时,关键是海事海商律师如何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其中,如果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则丧失无单放货诉权。
以一个案件为例,托运人宏胜公司委托亚斯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亚斯齐公司出具提单,并由长荣公司实际承运,因产品产地证明不符,银行拒绝信用证结汇,国外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与宏胜公司达成退还协议,有德斯特罗退运。货物退回后宏胜公司主张货物并非其发运的货物,因此主张追究亚斯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

案件分析:
根据原告出运的货物为整箱货、用于装载出运货物的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后不久即被拆箱返回、全套正本提单于2004年9月22日被银行退回、原告与贸易买方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以及退运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欧赛公司等一系列事实表明,被告亚斯奇公司在货物到达意大利威尼斯后即实施了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被告亚斯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涉案货物在到港后始终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成立。
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给海关的退运情况说明和退运协议可以得知,原告在要求被告长发公司退运之前已经知道涉案货物被欧赛公司提取的事实,但原告并未就此追究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责任,而是因货物的规格和质量问题与欧赛公司另行达成了退运协议,并将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了被告亚斯奇公司,委托另一被告长发公司联络办理了涉案货物的退运手续,而退运合同的托运人就是欧赛公司。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交还正本提单以及与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的行为,表明原告已经认可了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同时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性质,也致使原告因交还了正本提单而失去了向被告亚斯奇公司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权利依据,而此后的退运是根据原告与案外人欧赛公司贸易上的需要而进行的。在退运合同中,被告亚斯奇公司并非退运合同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其也无须对退运合同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关于无单放货诉请丧失认定非常明确,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但提单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表明了提单持有人放弃依据提单正本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权利,承运人就其无单放货的责任可以免除。
正本提单持有人在明知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仍向承运人交还正本提单,是属于事后追认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不能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政府审批事项补充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政府审批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若干规定》已于今年9月下发(东府[2001]96号文),现将其关于政府审批事项的《补充规定》颁发给你们,请与原《若干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政府审批事项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园区内的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全面的管理,行使市一级的政府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二条 除超出市一级审批权限的事项或本补充规定特别列明的以外,园区内所有涉及政府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直接审批。

第三条 园区内超出市一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管委会进行初审后,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跟踪上报。

第四条 在审批事务中所涉及用于审批的表单:

(一)属市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由管委会参照市有关部门相关表单形式自行制定;

(二)属省、国家统一制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提供,可以翻印的,由管委会翻印。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各种事项的不同审批方式,分别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属在申报表单上签批的事项,由管委会在有关表单上签署并加盖管委会公章或综合审批处公章;如该事项须上报省、国家审批,则由管委会在表单上主管部门一栏或相应栏目签章,再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上报。

(二)属行文批复的事项,由管委会行文批复,并盖管委会公章或综合审批处公章;超出市一级权限的事项,由管委会作为主管部门行上报文,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办理并上报。

(三)属核发证书的事项,若该证书为全国或全省统一印制的,由市有关部门向管委会提供空白的证书及序列号、文号等,由管委会打印或填写,并核发;如须加盖发证或登记机构公章的,由市有关部门在向管委会提供的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如管委会或综合审批处的公章可以代替的,则可加盖管委会或综合审批处公章;如属加盖专用章的情况,则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供并授权管委会使用相应的专用章。

(四)如所需核发的证书是由市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可由管委会自行制定,或由市有关部门提供空白证书,由管委会核发,盖管委会公章或综合审批处公章。

(五)属于外经贸管理的审批事项的用章问题,由市外经贸局协助解决。

第六条 在实施政府审批和管理过程中,需设立辅助性或中介机构(含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的,由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并赋予市一级相应机构的职能,涉及到资质问题时,在松山湖的辅助性或中介机构未取得独立资质前,相关的业务由松山湖的辅助性或中介机构受理并委托市一级相应机构办理;管委会不设立或暂未设立机构的,所涉及的事项由管委会委托市一级相应机构或有资质的机构办理;涉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事项,由管委会委托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第七条 园区需依法收取并上缴省、国家的各项规费,由管委会设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并上缴。

第八条 属应向省、国家备案的事项,管委会审批后由市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向上备案手续。

第九条 涉及到全市总量平衡或需按规定汇总统计上报的事项,管委会审批后,根据市有关规定分别按每周、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市有关部门备案或报送统计数据,其他事务原则上每年向市有关部门备案1次。

第十条 市政府在园区内设财政直属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受管委会领导,相应的市局或支队应将可下放的市一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相应的松山湖分局或支队,对因部门业务特殊情况不能下放权限的审批和管理事项,相应的市一级部门须采取措施,使该事项的审批管理能在园区内得到高效实施。要求市内中央、省属的管理部门(主要有:海关、检验检疫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在松山湖设立分支机构,将可下放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相应的分支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设分支机构能实施高效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的情况外,根据园区发展需求,经管委会提出,市政府可在松山湖设立相应其它市直部门的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市直部门同等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由管委会领导并接受相应市直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松山湖没有直接相应机构对应的市直部门的相应审批和管理职能,由管委会直属的综合审批处及其它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其它未在松山湖设分支机构的中央、省直属部门,其在园区内的业务由管委会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01]102号)的精神,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在园区内设立生产性内、外资企业实施并联式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人员定编和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制定,干部的任用和提拔,按干部任用和提拔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园区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干部因公出国,管委会审批后,由市外事侨务局出具任务批件并代办证件及签证手续。园区内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凭管委会通知,由市外事侨务局直接发给入境签证通知函。

园区有关人员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由管委会审批后,属公安系统指标的,由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办理;属外事系统指标的,由市外事侨务局办理;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由市科技局办理。其中涉及指标配额的,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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