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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议制决策功能的实现及完善/周小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12:41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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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合议庭是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在审判权运行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审判组织职权配置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现实中合议庭在程序和实质意义上均未能实现其设置的初衷目的,“共同参与”和“集体决策”等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纷纷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庭审中种种不规范行为。这种实质被架空的合议庭审机制,若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势必对司法权威和庭审效率带来不良影响,妨碍法院职能建设的顺利推进。导致合议庭成员分别处于这种缺位、越位状态的因素有许多,其中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是加强合议庭职责建设中的核心问题。本文一方面从合议庭分工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说起,另一方面对影响庭审效率的因素进行探讨,得出规范合议庭的分工对提高庭审效率有重要意义并能确保合议制决策功能的实现,在此之上再进一步就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进行讨论和分析。全文共7588字。

  自近代以来,合议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各国诉讼制度以及诉讼活动之中,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当前,合议制适用于我国法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全部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和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可分为横向运作机制和纵向运作机制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合议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后者是指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和审判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分权制衡机制。过去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多围绕合议庭的纵向运作机制进行,且已形成一定共识,但是对于前者即合议庭内部成员分工的研究却较少。笔者认为,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是加强合议庭职责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合议庭负责制,是指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合议庭运行机制由我国《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所规定,比如共同参与平等性,以及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与其他审判组织的关系等。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 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议庭负责制实际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各合议庭成员的地位平等;二是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就审判行为引发的责任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遗憾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一、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分工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说起

  合议是指一种行为,也是一项制度。《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多人共同商量讨论”是与一人独自决断完全不同的决策模式。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在我国,依照《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该一制度设计实质是要求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作出裁判。

  安德鲁·卡门说过:“在理论转变为实践的时候,每一个转折点都会出现棘手的问题”。合议庭负责制也一样,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反观法院实务不难发现,现实中合议庭在程序和实质意义上均未能实现其设置的初衷目的。“共同参与”和“集体决策”等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纷纷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庭审中种种不规范行为。这种实质被架空的合议庭审机制,若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势必对司法权威和庭审效率带来不良影响,妨碍法院职能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合议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1、庭审前,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查明的力度不够

  一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庭前不参与阅卷。在案件事实查明、法律性质确认和法律条文适用上,普通程序较之简易程序显然难度更大,这就客观上要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应全程参与。然而,实践中承办人制度的存在,案件的承办法官往往“独导”并“独演”了案件的审理。在庭审前,具体表现为由承办法官单独阅读卷宗,而省略向合议庭汇报案情或由合议庭其他成员直接阅卷环节,不制作阅卷笔录。实践中该步骤的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对全案事实的把握,是引发合议庭“形合实独”现象的起点。

  二是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未能及时完成分工。依据现行规定,审判长负责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庭审分工。法院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增多,庭审增多,审判长未能及时对庭审分工进行安排,案件的实际处理更多的是承办法官一人承担。另一方面,当前对于合议庭职责的规定中只对承办法官的职责予以详细规定,对其他成员的职责未予明确。制度上的不齐备也致使实务中的合议庭组织难以发挥专业分工、集体智慧等功能。因此,有学者评论说在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很大程序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正如一位法官所言: “合议庭固定化后,合议庭成员整天在一起,关系很好,合议时你可以提一次两次反对意见……但慢慢的,大家争鸣越来越少,思维模式、司法技术趋同,甚至形成了一种相互配合的默契。”

  三是庭审前,合议庭未能提前完整归纳案件焦点。由于庭前未阅卷或未共同参与阅卷,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完整、不全面,导致庭审中经常出现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未能及时归纳或归纳不准确、不全面的现象。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在庭审过程中为查明特定案件事实,庭审被迫反复恢复到法庭调查阶段。在扰乱正常庭审思路的同时,降低了庭审的效率。

  2、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在程序合议上不规范

  一是在庭审过程中,涉案证据由审判长或主审人在未经合议的情况下一人作出认定。在当事人面前的庭审过程只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法庭调查程序作为当事人举证、质证的重要过程,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决定作用。只有让当事人把整个审判过程看得清清楚楚,才能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当前法院的实践中,对于这一合议展示过程并未足够重视和有效体现。

  二是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模式固化。合议庭参与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采用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一问到底,其他参与人员只看不问的审理模式。这既不利于充分调动合议庭所有组成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很多合议庭组成成员只是挂号,未能形成真正的合议,又给当事人留下案件是由一名法官裁判的直观印象,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合议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是庭审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裁判中的认定不一致。法庭调查中,合议庭应通过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当庭认定和采信,实现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程度的查明。但是,由于实务中合议庭成员可能在庭审中并未进行实质意义的合议,对涉案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大多都是由承办法官单独进行。庭审后的合议庭评议环节中,由于成员之间对于特定事实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最终合议庭评议结果中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庭审中的认定不一致。这种前后不一的行为,使得当事人在拿到裁判文书后提出合理质疑。

  3、庭审后,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不规范

  一是合议庭评议时表述过于简略,合议成员不展示其心证过程。根据规定,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反观法院在审判实务过程中,由于合议庭成员从庭前到庭中未能真正参与到案件,以致在庭后案件评议中,依然难以形成实质合议,而只是流于承办法官“独唱”,其他合议成员简单表态走过场。

  二是对于评议记录的签署,合议庭成员不够认真,甚至存在倒签或补签评议笔录现象。依据规定,合议庭评议记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成员签名。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些合议庭成员未能认真对待合议评议,对于评议过程的内容不及时进行确认和签名。某些案件在庭审后,合议庭甚至并未实际召开案件评议,而是补制评议记录后找合议庭成员签名。此外,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后,其他合议成员对文书内容也未进行认真核对。

  (二)合议庭庭审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是庭前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和承办人汇报庭审准备情况制度缺失。《规定》第4条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也就是说,当前的制度层面仅在“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种情况下对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制度上的欠缺和不完善,直接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师出无名”,进而引发了实务中合议庭“形合实独”现象。

  二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依然存在。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逐年递增的现实,导致当前司法审判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一线审判法官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已是普遍现象。若是要求合议庭成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量的增加在所难免。同时,现有的承办人制度决定了每名法官大部分精力都专注于完成自己的繁重审判任务,很难顾及他人主审的案件,除非有特殊庭审要求,合议庭成员在庭前进行分工基本上没有实行。

  三是审判实务中,大部分法官仍然秉承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一直以来,只关注实体裁判结果而忽略对合法程序的遵守仍然是法官的普遍意识。在该种意识的支配下,承办法官在庭审时“一人认证”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因为在法官的潜意识中,最后还有合议评议阶段,即使庭审时单独认证有误,还可在合议后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殊不知,庭审过程的展示是胜败皆服的最前沿阵地。

  (三)合议庭不规范的行为将产生不良后果

  合议庭运作的不规范,将损害司法权威,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现实审判中合议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存续已久,一方面造成案件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合议庭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制约了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发挥。现实中大多数合议庭成员不全面参与案件或是由于制度因素无法实际参与等现象,导致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裁”的情况较为普遍,合议庭制度试图构建的多人调查、多角度辨别的渠道也被阻塞,合议庭的集体智慧也无从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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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2002-01-14

教社政〔2002〕1号


  为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会议。94家高校出版社的社长和主管校领导在会上对《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进行了充分讨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高校出版社在“十五”期间健康、快速的发展,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所属出版单位的“十五”发展规划,切实把出版社办好。落实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报告。

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

  “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出版业必须与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作为我国出版业的重要方面军,高校出版社应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教育背景和出版资源密集的优势,抓住机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推动新世纪高校出版社的更大发展做出贡献。

  一、“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1.历史性的发展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是在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在全国出版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明显提升。

  “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坚持正确的办社宗旨,积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出版了一大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各级各类教材和反映学科前沿研究成果的学术专著,促进了高校和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整个高等教育乃至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校出版社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出版了一批旨在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图书,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推进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高校出版社注意古籍和史料的整理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出版了一批份量重、影响大的古籍和史料整理类图书,以及大量高质量的社会读物和科普读物,对弘扬祖国优秀文化,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目前,高校出版社有94家。整体办社水平、经营能力、经济实力都有了明显提高,社会整体形象凸现,有部分出版社跻身于全国强社名社之列。“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一直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与1995年相比,2000年高校出版社的出书品种增长了23%,总码洋增长了近3倍,达到48亿,占当年全国出版业的11.16%。在国家相关奖项的评比中,多次获得优异成绩:2000年,有4家高校出版社被评为国家优秀出版社,有20家被评为国家良好出版社;有4种图书获“五个一工程”奖;11种图书获国家图书奖的相关奖项;53种图书获中国图书奖;有多种图书和教材获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图书奖、优秀教材奖等;有16人被评为“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与此同时,高校出版社已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勤奋敬业的出版队伍,也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出版家,他们在对出版实务了解和通晓的基础上,已形成了一些独到的关于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见解,在整个出版业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切奠定了高校出版社在全国出版业中的地位,使之成为我国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出版社在以较高速度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着高校出版社的进一步发展。

  ——部分高校出版社满足现状,出版理念滞后,创新意识淡薄,面对发展的新形势,发展思路不明确,缺乏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缺乏竞争意识与危机感,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做大做强的目标。

  ——有的出版社对高校出版社的性质缺乏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有的片面强调“事业单位”性质,忽视企业化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有的片面强调“企业化管理”,把市场经济的规则简单地照搬到社会主义文化出版事业中来,把高校出版社等同于创收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甚至见利忘义,出版了一些格调低下或带有政治倾向错误的书刊,在社会上产生很坏的影响。

  ——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缺乏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不少高校出版社的领导和出版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少数出版社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个别社领导管理意识淡薄,政治责任感不强;有的高校出版社有章不循、甚至无章可循,管理环节漏洞百出;有的出版社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管理手段和必要的监控机制;特别是有的出版社由于制度不健全或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社内人员,甚至社领导违规违法,给出版社和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

  3.面临的新的机遇与挑战

  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高校出版社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新环境: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到来,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巨大的动力。高校具有的人才、知识、信息密集的优势,为高校出版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出版资源,为出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随着高新技术对出版业影响力度的加大,也给高校出版社提出了如何吸引和留住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如何利用自己独特的知识和人才的优势提高出版的科技水平和出版物的科技含量,以及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出版资源等课题。

  ——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必将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存在的社会生活和思想活动方面的多样化、多变性、差异性进一步增强。这对高校出版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特别是高校出版社如何既能抓住机遇,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与国际出版界进行有效的联系、交往和合作,同时又能在政治上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坚持弘扬主旋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的喉舌功能。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教育加速发展的要求,为高校出版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高等教育体制的调整、高等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特别是2000年2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提出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重要思想,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高校出版社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以及制度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高校出版社面临着如何抓住机遇,加速发展,形成自身新的增长点。不仅要为高等教育服务,还要为基础教育服务;不仅要为校园教育服务,还要为社会教育服务;不仅要为学龄教育服务,还要为终身教育服务的课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化、试点集团的建立,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更具挑战的新环境。国外出版业雄厚的资本、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先进的科技手段、成熟的出版运作方式和管理经验,对我国高校出版社极具借鉴意义,合作领域也将更加广阔。国内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试点集团的建立,为高校出版社进一步整合、优化校内出版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出版资源的多种价值,实现综合效益提供了有利时机。另一方面,也对高校出版社造成了极大的压力。高校出版社要想生存并得到进一步发展,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加大内部体制改革的力度,增强自身实力,巩固和加强在已有领域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如何加强彼此的协作与合作,提高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增强抵御风险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等课题。

  ——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无论是在管理理念,还是在用人、分配和运行机制上,都在发生着变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快发展,推进创新,促进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高校出版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面对未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有利发展环境,只要我们抓住这一重要历史契机,走改革发展创新之路,积极应对各种挑战,高校出版社一定能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为教育服务,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办社宗旨,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高校出版社的教育特色。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积极推进高校出版社整体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着力研究高校出版社做大做强的思路和方法,鼓励基础好、有条件的高校出版社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试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因校制宜、因社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整体推进和特色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注重高校出版社整体形象的塑造和整体实力的发挥的同时,鼓励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出版社创造性地探索适合本校、本社实际情况的特色发展之路。 
  ——贯彻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放在重要位置,鼓励出版社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使各出版社的实力和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都有较大增长。

  三、“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发展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十五”期间,是高校出版社发展的关键时期。要继续深化高校出版社改革,经过不懈的努力,力争在“十五”期间,把高校出版社建设成为导向正确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机制运转灵活高效、出版队伍一流、图书质量上乘、两个效益显著、出版特色鲜明、大中小社并举的与高校的地位和声誉相匹配的我国出版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军。

  (二)主要任务
  1.继续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办社宗旨,努力出版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要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各级各类教材、学术专著及相关图书。“十五”期间,教材、学术专著的比例要保持在图书品种的60%。
进一步发挥高校的优势,立足学校,面向社会,主动为经济建设、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龄教育和终身教育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秀精神产品和文化产品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出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用书,在社会上树立起教育出版社的良好形象。
  2.以纸介质图书出版为主,大力发展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和“社刊工程”,积极构建多种媒体的出版物立体发展的格局,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十五”期间,努力使电子出版和“社刊工程”成为高校出版社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完成列入国家“十五”规划的重点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任务。

  3.坚持以出版为主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和潜在的资源,进一步挖掘所在高校在各层次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潜能,积极发展相关的文化产业,实现多种经营,力争形成一些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独立经营实体,为带动全国高校出版社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依靠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宏观调控,积极推动具有相同的出版资源、人才资源以及共同的图书市场的高校出版社在选题策划、出版和发行等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十五”期间,着力探索区域性或同类型出版社的发行联合体,支持和推动高校出版社开展联合发行、连锁经营,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逐步做到资源共享、市场共用。

  5.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走适合本社的发展之路。有条件的高校出版社要通过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探索高校出版集团发展的新路子。“十五”期间,10%的高校出版社要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出版社。其中有五、六个高校出版社通过内涵式发展道路,逐步建成具有集团规模和现代企业性质的大而强的出版社或出版集团。40%左右的高校出版社要建成出版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中而特的出版社。绝大多数高校出版社要在学科特色上下功夫,努力建成专业特色强,学术水平高,在同类专业出版社中影响较大的小而专的出版社。

  6.加大高校出版社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出版社内部“三项制度”的改革,落实社长负责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出版规律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的,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7.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高校出版社要谋求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的总码洋和销售码洋要在“九五”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的目标,经济实力要与其在全国出版业中所占份额相一致。

  8.普及计算机管理和使用网络化管理,大力提高高校出版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十五”期间,逐步实现出版编辑工作自动化、图书发行信息网络化、出版事务管理计算机化;力争实现出版社内部局域网管理。不仅要把“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建成一个运用网络技术和平台提供高校全面的教材信息,推荐精品教材的公共性门户网站,还要依托该网逐步实现全国高校出版社联网管理。

  9.要加强高校出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建设。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校出版工作者队伍,努力培养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熟悉市场、懂经营、会管理的出版家,一批在国内同行业、同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特别是编辑和市场营销专家。

  10.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国外优秀出版物的同时,努力将优秀的高校出版物推向世界,扩大高校出版社在国际上的影响。

  11.依靠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展出版科学、出版管理、出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加快高级出版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增强高校出版社发展的后劲。“十五”期间,重点支持建成2-3个出版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使之成为高校出版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力量。

  四、主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和完成“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教育部和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

  1.鼓励和支持体制创新。通过体制创新,增强高校出版社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体制创新有多种模式。“十五”期间,积极促进高校出版社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发展较快、思路明确、条件良好的高校出版社,采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2.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争取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支持,努力为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
——积极争取电子和音像出版权,包括实施“社刊工程”所需的必要刊号,为高校出版社向规模化、集约化直至集团化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积极争取并推进建立国家或教育部的高校出版集团的试点工作,包括在一些基础好、影响大、发展势头强的合并高校的出版社中进行建立出版集团的试点工作,为高校的出版社的整合探索新的路子、创造好的经验。

  3.建立评估制度,开展评优活动。
——通过建立和完善高校出版社评估制度,推动主办单位及高校出版社进一步改善办社条件,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努力实现高校出版社经营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通过开展“先进高校出版社”评选活动,鼓励那些在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加强管理,锐意改革,不断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出版社,总结和推广先进高校出版社的成功经验,推动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
——通过开展“优秀出版物”的评奖工作,鼓励出版社积极出版优秀出版物,多出精品,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

  4.实施优秀图书出版工程。
工程目标是要反映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出版实力,树立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形象。主要任务是优化出版社的同类选题结构,避免选题重复,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分步推出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出版工程、素质教育图书出版工程、高科技图书出版工程、优秀传统文化图书出版工程。

  5.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
——积极争取在高校中建立出版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真正把出版专业纳入高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之中。
——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出版研究所和出版研究中心,加强出版研究和人才的培养工作。
——与新闻出版总署定期举办高校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岗位培训班,着重提高社长、总编辑的思想政治水平、职业道德素养和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术能力,使之成为带领高校出版社不断繁荣发展的坚强核心。
——不定期举办与出版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的讲座或培训班,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使高校出版从业人员始终能跟上高新技术的发展。

  6.鼓励高校出版社之间以及高校出版社与国际出版界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这是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召开“世界大学出版论坛”,邀请世界知名大学出版社与我国高校出版社社长与会,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入世后双方合作与发展问题,促进我国高校出版社更快地与国际出版界接轨。
——积极支持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的工作,鼓励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进一步促成高校出版社之间各种形式的协作与合作。鼓励和充分利用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与国际出版界建立起一种经常性的互访关系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展版权贸易,增强图书版权输出和引进的整体能力。

  (二)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的作用

  1.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这是实现“十五”规划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证。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出版社工作的领导,指导出版社学习和贯彻有关出版的法规及重要文件精神,把握出版社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2.主办单位要加强出版社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这是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一定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懂管理、善经营、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社 长,并组成一个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社领导班子。要保证社长任期的相对稳定,使社长能够全面、长远地考虑和推进出版社的发展。

  3.主办单位要充分重视和支持出版社的改革、发展、创新,这是推动出版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要重视出版社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要把出版社的“十五”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象建设学校实验室和图书馆一样建设出版社。要营造有利于出版社发展的校内政策制度环境,鼓励和支持出版社走自己的发展创新之路,进行人事、劳动和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建立起适应高校改革和出版业发展需要的高校出版系列职称评聘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TO EXERCISE THE POWER OF RATIFICATION OF THE FORMER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SSION ——附加英文版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TO EXERCISE THE POWER OF RATIFICATION OF THE FORMER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SSION

(Adopted at the 26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5, 1983)


The 22nd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its Decision on the Question of Structural Reform of the State Council, decided to establish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through a merger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ssion. In view of this, the power of ratification formerly exercised by the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ssion pursuant to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shall hereafter be exercised accordingly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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