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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的合理区间研究/郭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36:11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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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全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指数逐年提高。但是,在我们自认案件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的同时,社会公众对它的评价却与我们的自认有较大差异。这让我们思考:如何追求评估数据与实际审判工作相统一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评估数据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对此,优化已有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确定相应的标准——合理区间,也是破解难题的方法之一。

一、合理区间的研究背景

尽管目前对评估工作“唯数据、唯名次”不良倾向早成共识,但因缺乏评估标准的技术支撑,实践中仍然难以摆脱通过追求数据来显示各自法院或部门的案件质量。随之而来的各种负面风险在所难免。

(一)指数趋好与审判工作实际提升脱节风险

按照逻辑,只有审判工作水平真正提升了,指数才会更加亮丽。然而,现实中两者脱节现象不在少数。以结案均衡度指数为例,设立初衷是为了形成在总体上达到收、结案动态平衡的良性办案机制,所以,无须追求微观、绝对的均衡。然而,一些法院指数接近于零甚至为零。达到这样的均衡度,收案和结案都必须绝对均衡,可能伴随牺牲当事人诉权或违背司法规律的隐患。

(二)指数趋好与审判管理目标实现背离风险

审判管理目标定位于案件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的综合提升,而不是过多偏向一方。但实践中,为了评估总分的提高,多数法院会优先选择容易提升的指标开展工作。相比较而言,效率指标的提升远远快于公正和效果指标。

(三)指数趋好与审判绩效考核结果失衡风险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具有天然的考核功能,但在目前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中,因为是以评估指数点位而非区间来考核,导致一些指标虽然进入了良性区间,仍存在着“高指标、低评价、大差距”的不良现象。


二、合理区间的内涵界定

(一)合理区间的概念分析

目前对合理区间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合理区间是指审判质效指数正常的运行幅度。第二种,合理区间是指标满意值与不满意值之间的区间。笔者认为,概念不仅要反映事物对象的范围,而且要反映其所特有的属性。第一种概念只从外在形式下定义,而何为“合理”,只字未提,尚未反映其特有的内在属性。第二种概念是从价值属性下定义,何为“合理”,意为价值定位问题。虽具合理性,但事物的本质并不等同其价值属性。综上,合理区间是指,在司法环境处于相对均衡的态势下,某些案件质量评估指数体现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要求,呈现一定的稳定状态,上下振荡于一定的幅度内。

合理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只有影响审判活动的各种因素相对稳定时,审判活动处于稳健的运行中,反映审判结果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才有规律性。二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作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体现,合理区间具有绝对性。但作为一定时间、空间上的存在物,其也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法院、不同地区法院等存在差异。三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只有当某项评估指标在其本质上存在合理区间时,其量化表现才有可能被设为合理区间。如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指标,虽其指数也可呈稳定状态,但不是合理区间,因为它的理想值是零,除此之外,难谓“合理”。


(二)合理区间的价值定位

1.消弭排序性评估的不足。设定合理区间后,就有了相对客观的评估标准,无需继续侧重与其他法院或部门进行比较排名。只要指数在合理区间内,我们就认为审判整个运行态势是良性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唯数值、唯名次”管理冲动的产生。

2.成为审判态势分析的标尺。合理区间是衡量审判工作是否处于健康状态的一个标志,实现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正常值标准范围从无到有的转变。这一转变,将改变现行审判管理的主要理念——过多追求指标数值的优化,转向以合理区间为基准,探寻、解决审判运行态势中存在的问题。

3.衔接绩效考核工作的需要。以指数合理区间为标准取代目前以指数点位为标准,并且采用一定的量化技术处理,有效衔接审判绩效考核。比如,按指数是否在合理区间将指标相应确定为正常与非正常两个等级,在合理区间内为正常等级,在合理区间之外为非正常等级。在其基础上,对于不同等级,分别赋予相应分值,以便量化考核。


三、合理区间的本体论证

(一)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

审判规律最低要求体现在诉讼法具体规则的落实上,进而内在地决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数存在合理区间。比如,因无法准确预测当事人何时行使诉权,为切实保障他们的诉权,只能“以收定结”,因而结案数不可能月月相等,结案均衡度指数不可能月月为零。所以,均衡结案度指数应该是在零以上的一个区间内波动。

(二)评估技术的转型需求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采用的是多指标综合评估技术,该技术可分为排序性评估和价值性评估。排序性评估只关心排名情况,其评估结果的“好与坏”没有标准可供参照。价值性评估是根据标准评估参评单位在综合水平是否达到了“优”、“良”或“差”。对法院来说,没有现成的评估标准可供利用,注定开始阶段只能采取排序性评估。但是,随着客观标准的总结和提炼,必然转向更科学的价值性评估。

(三)司法环境的条件成就

除了上述逻辑上的可能性外,合理区间若想成为事实,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司法环境因素之间相互协调,且处于相对的均衡状态。目前,许多法院人均结案数保持相对稳定,法院宏观管理与法官自我管理趋于良性互动,数值历时性增长放缓与共时性大小互制趋于稳定态势,司法环境已初步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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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财预〔2004〕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各用汇单位,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开支,经研究,决定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方式实施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拨款次数,保证单位用汇。将原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一年五次以上的拨款(预拨和分季度拨款)程序改为二次拨款。操作规程是:
  (一)第一次拨款
  1.每年12月25日前,各限额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年度限额用汇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用汇需要,申请预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限额预算。
  2.为保证各单位的正常用汇,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上一年度用汇情况和限额预算预拨申请报告,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预拨各用汇单位部分限额。
  (二)第二次拨款
  1.年度限额预算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及时将限额预算下达各用汇单位。
  2.各用汇单位收到财政部下达限额预算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拨款申请表。
  3.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的拨款申请,将年度用汇限额(扣除预拨部分)一次拨付各用汇单位的购汇限额账户。
  4.中国银行在限额预算总额内向各用汇单位售汇,并监督执行。
  二、将目前的每个季度报送限额预算执行报表和年终报送决算改为只报送年终决算。
  三、拨款方式改革后,各单位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申请拨款,并按照“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用汇需要,及时与中国银行核对购汇限额账户余额。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89)国检监字第384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地商检局,各有关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考核工作,结合部分“三资企业”中由国外厂商直接管理的企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经全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试行,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反映。

  附件:如文

         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

           许可证、工厂生产考件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企业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评定。

  二、考核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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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考     核     内     容

 目|

--|---------------------------------

1 |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

2 |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3 |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抽

  |查样品中所用元器件、零部件相符。

4 |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5 |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

6 |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7 |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试验室、计量室、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

  |控制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8 |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

  |标准及检验记录。

9 |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

  |设备或其它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0|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神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

  |养、管理制度。

11|  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按我国的计量管理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各台计量

  |仪器及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12|  生产厂所用计量仪器及器具应不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

13|  生产厂对生产用设备应有严格的保养、操作、检修制度,确保生产用设

  |备的性能精度及准确使用。

14|  产品的检验应有可靠完整的检验记录及其档案,检验人员应熟悉与其工

  |作有关的检验标准。

15|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准

  |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16|  抽查已包装产品,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并附有相应

  |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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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定:

  每个考核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其中第1、3、4、5、8、9、10、11、16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其余各项中未通过的项目超过两项亦评为生产条件不合格;未通过项目少于两项(含两项)的,则评为生产条件合格,但对未通过的项目,生产厂应在限期内改进。

  四、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生产的其它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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