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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9:05:13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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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牧民负担),是指农牧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以及劳务(农村牧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除此以外要求农牧民无偿提供任务财力、物力和劳务的,
均为非法行为,农牧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苏木乡镇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农牧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嘎查村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苏木乡级五项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级道路),以苏木乡镇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统筹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百分之
二。
对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800元,牧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200元的)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其中统筹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
第五条 用于苏木乡和嘎查村两级民办或民办公助教育事业的统筹费,应占统筹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主要按农牧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实行规模经营、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耕地、草牧场的应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缴纳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
第七条 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或由于自然灾害影响当年生产、生活的农牧民,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苏木乡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统筹费和嘎查村提留。
第八条 农村牧区每个劳动力按标准工日计算,每年承担五至十个义务工和二十至三十个劳动积累工。需要而有条件的地方,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
第九条 农牧民劳动力是指农牧民人口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
户口所在地并承包本地集体责任田、草牧场等的农牧民劳动力,在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劳务的,其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可实行以资代劳。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牧民超额完成劳动积累工部分,应给予劳务报酬,具体标准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苏木乡级统筹费、嘎查村提留和劳务负担,应分别落实到农牧户,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截留农牧民的农牧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抵交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嘎查村提留和苏木乡级统筹费限额比例,除三项提留和五项统筹费外,不得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严禁将苏木乡级统筹费平调到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供应农牧民的生产资料任意提价,对农用水、电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均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六条 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集资等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报同级财政、物价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重要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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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8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8]8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

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

验”的原则,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券

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送配股方案之前,对该方案进行复核;

应按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送配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条件,重点复核配股

的时间间隔、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送配股增加的股份总额

等是否符合《送配股规定》。对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复核,以这两年税后利润是否连续

增长为准。

  二、上市公司安排配股一律以上一年度的普通股股本总额为基数,既不得以先送股、后

配股的做法扩大当年配股基数,也不得以上一年(或连续数年)末安排配股为由,而使本年的

配股数量超过上一年度总额的30%。

  三、在国家有关法规公布之前,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以送配股的形式发行普通

股以外的其他股权性或者债权性证券的,一律不予复核。

  四、根据当前股票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的特点,一九九四年不安排国家股、法人股因送

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流通;对上市公司有以上内容的送配股方案,地方证券主管

部门暂不予复核。

  五、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送配股规定》第三条的要

求及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送配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送股说明书)

和股本变动公告书,并履行《送配股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未经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复核,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披露送配般方案,证券交易所对

其困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的申请亦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地方证券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当对本地区上市

公司的送配股活动做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依照法规要

求进行运作,并于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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