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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能申请清算吗?/罗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55:01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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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诉讼中原告的清算申请,法院会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可参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www.luohuilaw.com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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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和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和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2-03-04

教外厅〔2002〕1号


  经过各方努力和认真准备,教育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进行的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远程教育项目)和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教师培训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首批5000个教学示范点的教师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即将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教学示范点教师培训工作于今年3月开始全面启动,至7月完成。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从3月开始,其它省份从4月开始。为慎重起见,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安排一个班(不超过50人)以取得经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培训的实际能力和设备发送到县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计划(批次、县名、人数、起讫时间等),并于今年3月10日前报中央电教馆(可先传真或电子邮件)。我部将根据各地计划安排每批设备到货时间,以便在教师培训结束时按时接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工作。

  二、我部将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进行核查(硬件设施、场所、教师、教学准备情况),对各地首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实施计划。
  三、请按照《教育部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教外港函〔2002〕1号)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起讫时间、主讲人、讲授内容、课时安排、实践环节),并报中央电教馆审核。

  四、每县可安排一名技术人员随同该县一线教师共同参加培训,以便帮助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为加强教学示范点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其在远程教育中的作用,我部于今年5月在北京培训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对象主要为省级和县级负责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人员。


  六、各校要利用设置在高校内的培训中心,于今年暑期组织志愿者(高年级大学生、研究生),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教学示范点进行咨询服务活动,并须事前对参加咨询服务活动人员进行有关培训。有关费用暂按每个教学示范点服务费200元预算(包括事前培训、交通、食宿等),由我部直接拨付到培训中心。

  七、教师培训费用的标准、使用范围、拨付办法请遵照教外港函〔2002〕1号要求执行。

  八、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每批教师培训进行验收,并填写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师培训合格登记表(见附件一),报中央电教馆核准;再向培训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见附件二)。各培训中心要存留每位一线教师的学习档案备查。

  有关省、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远程教育项目和教师培训项目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积极实施,稳步推进,保证质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解决。我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今年8月首批教学示范点教师培训结束后,开展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在9、10月,召开项目总结会,并部署第二批5000个教学示范点的实施工作。

  附件:

  1、省(区、市)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师培训合格登记表(略)

  2、证书样式(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方针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代替,或者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15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三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6〕91号
1986年10月30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 关于鼓励县、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7〕36号
1987年5月29日 与1993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相适应
3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4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9〕8号
1989年1月23日 已被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5 广州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9〕85号
1989年8月24日 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代替
6 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9〕96号
1989年9月19日 与机构改革后的现行产权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7 广州市综合治理和利用粉煤灰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3〕74号
1993年7月24日 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8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5〕68号
1995年6月10日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代替
9 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7〕49号
1997年5月12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 市政府 政府令第8号
1997年6月16日 已被1999年10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代替
11 关于加强广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8〕36号
1998年4月17日 与现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12 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8〕58号
1998年7月23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穗府〔1998〕61号
1998年7月28日 与现在私营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
14
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8〕74号
1998年9月15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侨属集资企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7〕24号
1987年3月11日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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