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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事实认定权之规制/袁小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44:00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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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为其首要之任务。事实无法认定清楚,法官就难以形成被告有罪与否,更无法适用法律。与刑事程序中其他认知主体相比,法官的事实认知要求标准最高。法律事实的认定常成为作出判决的基础。从蕴含着无限多样性的事实中发现事实,是一个建立在综合法官的感官、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思维方式、社会生活经济基础之上的与法律事实进行对话的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特点使得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产生差异,进而使法律判决有了更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因为法律适用是个在既定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的过程,更多地依赖法官的理性,它是一个技术性的思考过程,是个面对已知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事实认定则是回溯过去试图重现已经发生事实的过程,它依靠的不仅仅是理性,而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是面对未知进行判断的过程。

受限于人类目前科技水平,法官无法穿越时光回到过去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看个究竟,而只能在一堆杂乱无章甚至充满对立和矛盾的证据之间进行审查、分析、取舍、判断,以探求已经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对于存在客观不变证据、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轻而易举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明显存在重大疑点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处于“中间地带”的刑事案件,不仅没有客观不变证据和直接证据,而且间接证据之间可能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矛盾。对于这些案件,我们既不能轻易认定犯罪也不能简单疑罪从无,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在证据运用即事实认定权行使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才能合理地把握疑罪从无,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不枉不纵”。

一、双重审查规则

双重审查规则用于规范单个证据的审查,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最初环节应遵循的规则。双重审查,是指法官对证据的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是指法官既要审查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与固定程序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证据是否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的法庭调查程序。实体审查,是指法官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或者说证据的证明力。双重审查的依据就是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及经验法则。

二、印证规则

印证规则用于规范对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判断,是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规则。印证是指证据证明内容上或证明方向上的一致性。印证规则的运用需注意:第一,相互印证应当以单个证据的双重审查为前提。法官必须通过对各个证据材料的独立审查,首先排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以免将一些不确实的证据留在证据体系内,造成相互印证的假象。第二,相互印证只适用于不同种类证据之间或者证据种类相同但来源不同的证据之间。第三,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间接证据如不能相互印证,证据就没有达到足以定案的程度。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法官审查单个证据与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通用规则。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依据经验所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它在诉讼中构成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是进行法律推理或事实认定的大前提。它既可以用于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经验法则主要运用于以下情形:第一,案件事实依其本质属性,无法运用证据直接认定,则应运用经验法则采用推理的方法认定。第二,案件事实依其特点,在诉讼中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对难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运用经验法则予以认定。经验法则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那些缺乏客观不变证据的案件。由于刑事案件发生具有偶然性,不可能所有的犯罪现场都有目击证人,都安装有监控设备或者留下被告人作案的不变证据。因此,经验法则被广泛运用于“中间地带”的案件中。但一定要注意辩方的辩解,要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验法则不能适用。

四、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是法官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错案,与证明标准主观性太强、不易把握有关。很多冤错案件,明明存在着不能排除而且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疑点,可是法官单单列出那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仍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设置使得错案很难通过诉讼程序被排除。修改后的刑诉法把该证明标准分解为三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有非常本质的现实意义。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合理怀疑,并非一种想象的、不着边际的怀疑,也不是那种依靠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够解释得通的所谓的证据之间的“矛盾”,而是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或者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被证伪,或者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总之,法官就个案行使事实认定权时,应当首先按照程序、实体双重审查规则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结合程序法或证据法的规定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评判,把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客观不变证据或直接证据,则一般可以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仅有间接证据或证据尚有欠缺,则运用印证规则先认定作为小前提的案件间接事实,再利用经验法则来认定犯罪事实。在运用经验法则时,一定要排除被告人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排除则不能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有罪,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之所以强调这些规则在事实认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应用,确有其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不仅会出现冤错案件,而且也可能会出现明显放纵罪犯的情况。冤错案件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明显不当地宣告无罪同样也可能会招致严重的后果。“不枉不纵”的理想目标确实难以达至,但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向它靠拢。向它靠拢的路径就是在规则的指引下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失去规则引导和约束的“凭感觉”很可能是一种恣意,很可能是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其将导致没有理性和说服力的犯罪认定或疑罪从无,最终结果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法院公信力的衰减。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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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制度。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布局,应当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在该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制前进行,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
(三)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选址意见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或需要使用搬迁单位土地、房屋和临时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第 建设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和选址方案及适当比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建设条件和城市规划要求及用地现状,提出建设用地方案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用地详细规划或平面设计总图,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详细规划或平面设计总图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附图加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专用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核拨土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沿城市主要道路房屋门面的扩建装修工程,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其中属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有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批准用地文件(含《建设用地规划可证》)或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并征求和协调建设工程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三)对市政、道路、给排水、人防、抗震、防洪等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需要审查和实行规划控制的内容;
(四)审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签署推荐意见和设计要求;
(五)审核施工图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查不符合要求,退回有关文件,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一书、两证”审核、发放制度,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具体审查、核发办法,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核准的平面设计总图所示尺寸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验合格,方可动工。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用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从事工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6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2003-06-11

教体艺厅〔2003〕2号


  为推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以下简称推广活动)。



推广活动是贯彻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重要形式,是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有效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将推广活动列入工作计划,根据推广活动实施计划(附后),制订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组织和发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推广活动,保证其健康、有效、持久地开展下去。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核心,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锻炼手册》和《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亲子读本》为基本内容,利用社会资源为学生科学锻炼身体提供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竞赛、评选等活动,加强对《标准》的宣传,推动《标准》的全面实施。



  (二)培育“健康少年”、“健康青年”、“健康大使”群体,带动广大青少年学生争创“健康少年”、“健康青年”,激发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主动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行为和习惯。



(三)将《标准》的实施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家庭、社会、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相结合,推动学校体育的整体改革,为青少年体育锻炼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活动顺利实施,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成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人员由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团中央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宇宙鸟国际青少年科学文化传播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宇宙鸟国际青少年科学文化传播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100101信箱163分箱,邮编:100029,联系电话:010-84896525、84897909。



  四、活动内容



  (一)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是指结合学校日常的《标准》测评工作,设计开展的一项调动学生内在动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达标创优活动。该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采取评选和竞赛的方式进行。



  “健康少年”分为中小学校、县、地、省、国家等五个级别,分别用一至五个星代表(可称为“五星健康少年”);“健康青年”分国家、省和高等学校三个级别。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体质健康大赛”是该活动中最高荣誉的活动形式,每年举办一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分别设置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男女生组别,比赛的第一名将被授予“全国健康少年形象大使”和“全国健康青年形象大使”称号。



  (二)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



  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以地、县、学校为单位,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通过评选,对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优良、学生体质状况提高幅度较大的单位,授予“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市(区、县、校)”称号。



  (三)“健康大使”的招募活动



为有效地利用社会、家庭等教育资源,给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体育锻炼提供指导和帮助,组委会将向社会公开招募“健康大使”,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影响和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的良好氛围。



  五、宣传计划



  (一)主题:



  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健康大使”招募活动。



  (二)媒体: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所属部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主办的综合类、体育类、教育类媒体。

  全国及地方综合类权威媒体。

  组委会网站。



  六、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健康大使”招募活动等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组委会办公室制订,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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