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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程新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47:13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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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

程新华

  【摘要】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 ” 具体运用 现实判断
  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因而,各国在公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直接影响着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态度。我国立法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此意义上,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已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具体说来,“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刑罚的宽和严具有相对性,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审势,要因时、因地、因罪而宜,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宽和严虽然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实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很好的理解和应用是我们检察干警思考的一个问题。以下笔者从具体案例来引入,粗略的谈谈“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具体运用。
  犯罪嫌疑人宝某在收取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700元,收款不入账,其中6300元归个人借支,9400元参与赌博,被所在单位发现后,宝某积极退赃,认识错误态度诚恳,被单位给予留职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后群众举报,经肃北县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并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首先,很显然自侦部门认为这是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即使该案达到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自侦部门在侦查结束后,依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认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以在不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了具备不起诉的条件后,交由公诉部门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是一样的。公诉部门的审查是以自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为基础的,自侦部门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而自侦部门往往忽视了对公诉部门的这种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第二款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自侦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能够考虑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时参考的起诉或不起诉的标准,这不但可以使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有的放矢,提高办案效率,亦可以防止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补充侦查的问题,提高起诉率。相对不起诉中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问题,人为因素较大,客观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更应该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次,从沟通交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统一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尤其是统一对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立法设立关于“情节轻微”起诉裁量权的真谛不在于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的轻重意义上所划分出的“轻罪”“重罪”中的“轻罪”,才是“情节轻微”,而在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涉案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程度、具体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直接客体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等做出的整体性评价,以及现时刑事政策的宽严与否。对于轻罪、重罪的认识标准是可以统一的。有人说,轻罪主要是指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还有人主张轻罪是指有期徒刑中被课以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这种因数量来认定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是能够被统一的,这不是衡量“情节轻微”的唯一必要条件,也不是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沟通交流的重点。
  同时,下列情节可以作为考量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1、对犯罪数额高于但接近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的数额犯。2、对于贪污挪用等犯罪,积极退赃,并且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损失较小。3、本人无前科,悔罪表现良好,通过非刑罚方式有改造、教育、矫正可能的。4、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5、是否节省了诉讼资源。
  总之,“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是基于其内心对法律和现实的判断,没有具体客观的标准,我们应该慎重对待,正确行使好这项权利,做到宽严有度,使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从法理、情理上都能经得起推敲,内心并不因做出了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而感到迷茫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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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李凡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王王允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孙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王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免去苏德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73号



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 一、考核对象

 各市、区政府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 二、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三、考核标准

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 四、考核方法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内对各市、区政府至少考核2次。

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1月初组织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 五、考核要求

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 (二)各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 六、考核奖惩

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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