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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计分考核中的三个实践问题/李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3:46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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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计分考核中的三个实践问题

李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自2002年施行以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改造环境,极大地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对于维护监所秩序的稳定,更好地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本人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当然,这只是细节上的。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深入,我们终究要面对这些问题。下面,本人浅谈几点,供同仁参考、指导。
问题一、计考月内罪犯调单位,其奖励分如何评定?
此种又分为两种情况。
1、是监狱内调动。这种情况各监区、分监区可及时勾通,恕不详谈。
2、罪犯调出监狱。常规的作法是调出之监狱将调出日前的计考基础分算好,把计考档案交给调入之监狱,然后由后者到当月的20日后计算奖励分。这样表面上没有什么不妥,但我们知道各监狱之间因为行业和工种不同,其基础分计算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差别甚大。比如说:罪犯王某于4月5日调出,之前基础分共10分。4月6日--20日同样改造,,基础分却拿了30分,同样15天,分数却成3倍,因为调入单位的完成任务的加分辐度大。假如王犯于3月21日调入,肯定比现在多拿奖励分,再假如恰恰因为此种差别而导致罪犯没拿到积子或表扬,其势必产生大的思想波动,甚至引发申诉等行为,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被动。这种做法,程序上公正,实体上不公正。
措施:按照“取上不取下”的原则操作。
1、如果由加分辐度高的监狱调入加分辐度低的监狱。由前者把调入前的基础分算好,将计考档案交给后者,另附一张所在分监区(监区)的加扣分标准(供对照用),再由后者依照自己的加扣分标准正常月考核,至月底,由后者计算奖励分。因为罪犯在调入前拿到了较高的基础分,现在加分辐度低的监狱计考,不存在奖励分计算上的损失。
2、、如果由加分辐度低的监狱调入加分辐度高的监狱。由调出之监狱把调入前的基础分算好,将计考档案交给调入之监狱,另附一张所在分监区(监区)的加扣分标准。至当月20日,由后者对调入之前完成及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一律按本单位完成任务的加分标准照天数予以补加,对扣分的部分则不予变动,如图1。有的同志会问推翻前者3月21日---4月5日的加扣分,全部由后者来考核不更好吗?本人认为日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而罪犯对于拥有裁判规则的监狱来讲又处于弱势,此种行为只是为了弥补当前计考所造成的实体不公正采取的补漏措施,系权宜之计,并不能否定前者的正确性和严肃性。
二、当月二个或多个罪犯的基础分相同,其奖励分如何评定?
1、罪犯基础分相同奖励分相同的情况,不存在问题。
2、罪犯基础分相同但奖励分不同。一般的作法是通过电脑排序(一般为2人,2人以上比较少见),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分配奖励分,或者是民警讨论,再者是增加上等级奖励分一个名额,让2人都得上位奖励分。应该说这三种方法都不科学:第一种于法无据,第二种没有说服力,至于第三种表面上看还行得通,在计考实践中大多数单位为了追求人均奖励分6分,在确定不同等级奖励分的人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对奖励分等级人数进行适度调控,包括稍微突破奖励分比例上限。但严格讲,这是有瑕疵的,一是无法可依,《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12条只规定省局和监所可对奖励分进行动态调控,理论上分监区和监区无权突破奖励分比例上限(人均奖励分可以低于6分)。二是照顾了个别,却牺牲了普遍的公正。实践中,为了照顾基础分相同的罪犯(特别是出现3人以上)而比较厉害地突破了奖励分比例上限,压缩了下一级奖励分的人数,使之以下等级的罪犯皆受到影响,造成了执法事实上的不公。
措施:按照“先改造、后劳动”的原则予以分配。
罪犯计考核总的思路是思想分55%,劳动分45%。所以在罪犯出现此种情况时,以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规范四项之和最高者排为上位。如若四项之和相同,以基本规范高者为上位。
问题三、分监区之间、监区这间合并或监狱之间大规模调犯,罪犯的奖励分如何评定?
1、在一个监狱内的分监区之间或监区这间合并。如果可以,当月仍按各自分监区(监区)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进行操作。20日后,以各自的分监区(监区)的名义上报计考汇总表,下月按调整后的新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操作,这样就不存在计考上的混乱。
2、如果20日后必须以调整后的分监区(监区)为单位上报一张计考表的话,如大规模的调犯。合并(调犯)之前,先由合并前(调犯前)的单位移交计考档案和单位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之后由接收单位仍然按照各自的标准予以考核。20后,对各自的罪犯分别进行基础分排序,然后把两表序号相同者放在同一顺序,进而合并成一张计考表。这时可能出现此种情况:序号相同的两犯处在上、下等级奖励分的拐点,谁为上位,谁为下位?我们可参照“先改造、后劳动”的原则,用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规范四项之和除以劳动规范,百分比大的排在上位。
罪犯计分考核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放在时间的长河里检验。同时它又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的法律解释没跟上之前,我们必须站在尽可能公正、科学的角度进行操作,以维护它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上的措施有的已超出了监狱的权限,还需要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或修订规则,以期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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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掌握我国血吸虫病、疟疾疫情动态,了解流行规律和影响因素,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为制定防治对策和考核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试行)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血吸虫病监测,是有效开展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及时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订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措施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特制订《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一、背景
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据建国初期统计,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1160万,病牛120万头,钉螺面积为143亿m2,受威胁人口在1亿以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截止2004年,已有广东、上海、广西、福建和浙江5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在全国434个历史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62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63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109个县(市、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分布在湖区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和山区的四川、云南两省。目前,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84.3万(其中晚期血吸虫病2.8万人),钉螺面积38.5亿m2。我国血防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面临严峻的疫情形势。目前,全国血吸虫病病人居高不下,钉螺扩散明显,已达标地区疫情回升,疫情有向城市蔓延之势。
血吸虫病是一种与生物、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血吸虫病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及时了解和掌握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和疫情变化,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解疫情变化,我国自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来即开展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工作,1990年开始在流行区相继设立了20多个疫情监测点。由于血吸虫病疫区类型复杂,感染分布不平衡,流行因素出现变化,现有的疫情监测点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调整和加强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血吸虫病监测网络势在必行。
二、监测目的
1.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预测流行趋势。
2.为制订防治对策及评价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二)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感染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血吸虫病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三种类型(详见《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7—1995))。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应区分急性或慢性,并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负责对所报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1周内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录入数据库,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网络上报。不具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条件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突发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疫情监测体系,密切注视疫情态势、社会经济状况、人文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当地钉螺面积大幅度增加,或感染螺密度明显升高,或发现首例急感病人,或有突发社会、自然因素出现,应高度警戒,加强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作出疫情预警报告。
1.突发疫情标准
(1)在血吸虫病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
(2)在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含3例)。
(3)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2.突发疫情的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突发疫情的调查
(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人一般情况、感染情况、发病表现、检查及治疗情况等,核实诊断。并对在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
(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提供的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畜查治病工作。
(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包括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较大改变等。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三)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主要类型;
(2)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人群血吸虫病感染状况;
(3)负责监测点的工作单位具有一定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2.监测点分布
监测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全国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80个监测点,分布如下:
湖南16个点:包括洲垸、垸内、汊滩、洲岛等主要类型;
湖北16个点:包括垸内、洲垸、汊滩等主要类型;
江西12个点:包括汊滩、洲垸、丘陵等主要类型;
安徽12个点:包括汊滩、洲岛、丘陵等主要类型;
江苏8个点:包括汊滩、洲岛、水网等主要类型;
四川9个点:包括平坝、丘陵、高山等主要类型;
云南4个点:包括平坝、高山等主要类型;
浙江1个点:丘陵型;
上海1个点:水网型;
重庆1个点:丘陵型。
3.监测点的确定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与所在省血防主管部门(血防办、血地办、地病办)、血防专业机构,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分层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流行村作为监测点。
一个县设立监测点不超过2个,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4.监测内容与方法
(1)人群病情监测
①对监测点6岁以上的全部常住居民采用血清方法(间接血凝试验IHA)进行筛查,阳性者以Kato-Katz法(一粪三片)进行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受检率均应达到90%以上。监测点查病时须对该村的全体居民逐一登记。人群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②有外来人群的监测点,随机检查30人,不足30人者全部调查,方法同上。
③对当年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④第一年在监测点进行晚期血吸虫病普查,对新发现的和现存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从第二年始,对疑似晚期血吸虫病等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对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2)家畜病情监测
以在有螺地带敞放的大家畜为监测对象,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查牛、羊、猪、马等家畜各60头(不足者全部检查),采用粪便孵化法进行检查,一粪一检。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3)螺情监测
调查范围包括现有钉螺环境(含易感环境和其他有螺环境)、可疑环境,采用系统抽样和环境抽样方法,每年春季进行1次查螺。
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m,其他环境框线距10m)。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捡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查螺以村为单位进行,建立有螺环境登记卡,查螺时每框均要编号,框内钉螺全部捕捉,并以框为单位装入钉螺袋,钉螺袋外标注调查钉螺地点、框号、环境类型和调查日期。经死活鉴别、感染性检查后,登记和计算活螺平均密度和钉螺感染率等。用GPS测量每一自然环境的经纬度,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年度钉螺分布示意图。
6.相关因素调查
(1)自然与社会因素:包括水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
(2)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查螺、药物灭螺和环境改造、查病、治病(化疗)、健康教育、个人防护、改水改厕等。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负责监测点所有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原始数据应2次分别独立输入计算机,并按要求建立数据库。监测点数据库和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血防专业机构,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在次年2月底前将数据库和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汇总全国数据,并撰写年度疫情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各省反馈年度监测结果。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省级参与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师资、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负责对市、县参加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人员、本省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市、区)负责对具体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组织对各省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各省负责对本辖区监测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督导并进行考核,县级专业机构派员直接参加现场工作。
督导与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经费安排、操作规程、现场实施、信息资料等情况。
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加强螺情监测的督导,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参与现场查螺。各监测点应保留人群查病时所有的粪检Kato-Katz片,以备复查考核。省级血防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对监测点粪检情况进行复查,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样调查10%的粪检涂片,粪便涂片少于30,则需要全部复查核实,抽样复查符合率低于90%判为不合格,需重新进行粪便检查。结合监测点疫情情况,对血清免疫学阳性者进行抽样复查考核。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血防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组织实施,并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资料汇总分析。各省血防专业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上报。
监测点所在县的县级专业机构(疾控机构或血防站)负责实施。县级专业机构要将监测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质量。
各省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浙江省、上海和重庆市监测点的以县为单位,监测工作以螺情监测和输入性病例监测为主,监测内容和方法另行制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下发的《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方案》(卫疾控地寄发 [2000]14号)同时废止,《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卫疾控地寄发 [2000]60号)继续执行。
附件:全国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表3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表4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居民个案及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
表5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
表6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钉螺分布和有螺环境处理情况登记表
表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一、一般情况
监测点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地理位置:村委会经度 纬度 ;户数: 人口数: 常住人口:
当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主要经济来源: □ □ □农业=1;畜牧=2;水产=3;外出打工=4;工业=5;林木(花卉)=6;经商=7;其它=8。
二、疫情情况
(一)所属疫区类型
1. 湖沼 □ 洲垸=1 垸内=2 汊滩=3 洲岛=4
2. 山丘 □ 平坝=1 高山=2 丘陵=3
3. 水网 □ 水网=1
(二)所属疫情类别 □ 一类村=1, 二类村=2,三类村=3, 四类村=4,五类村=5
(三)钉螺分布情况;
1.历史累计钉螺面积: 平方米;2.现有钉螺面积: 平方米;3.易感环境钉螺面积: 平方米。4.钉螺分布高程:最高 米,最低 米
(四)病情情况
1.当年急感人数: 人;2.当年新发晚血: 人;3现存晚血: 人。
三、居民生产生活情况
(一)生产情况
1.主要经济作物:□ (1)水稻 (2)旱粮 (3)果木(花卉)(3)混合
2.耕地面积: 亩;其中 水田: 亩。
3.主要耕作方式: □ 牛耕=1, 机耕=2,人耕=3

(二)生活情况
1.居民生活用水情况: 1.1饮用自来水户数: ;1.2 饮用井水(手压井)户数: ; 1.3 饮用沟塘水户数:
2.家庭厕所及粪便处理使用情况: 2.1厕所总数: 座,其中:无害化厕所 座;室内简易厕所 座;露天厕所 座。2.2建有沼气池户数: 户。2.3有螺地带主要污染来源:□ 新鲜粪便施肥=1,家畜=2,渔船民=3 其他=4。
四、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情况
1. 健康教育
村小学生上课人次数 ;广播次数: ;专栏板报期数: ;
宣传画张数: ;传单张数: ;警示牌处数: ;
其他(列名): ;
2. 个人防护
投放油膏人份: ;实际使用人份: ;
五、家畜查治情况

畜种 存栏头数 其中在有螺地带敞放头数 检查数 治疗数
耕牛
菜牛



驴(骡)











六、气象、水文情况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月均气温
月降雨量
平均水位
注:该表数据从监测点所在县的气象、水文部门获取。

调 查 者 调查日期

表 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个案号:
一、一般情况
户籍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现住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姓名 性别: □ 男=1;女=2 出生日期: 年 月
文化程度:□ 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职业: □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
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曾否患过血吸虫病:□ 慢性=1;急性=2;晚期=3;否=4
血吸虫病治疗史: □ 有=1;无=2
治疗次数: □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 治疗依据:□ 粪阳=1 血阳=2 其他=3
二、感染情况
1.发病前接触疫水日期: 月 日,接触疫水时数: 小时
感染地点: 省 县 乡 村 组;环境名称:
环境类型: □ 河=1;沟=2;渠=3;塘=4;水田=5;江滩=6;湖滩=7;其它=8
环境植被: □ 杂草=1;芦苇=2;树林=3;水稻=4;其它=4(列名: )
感染地点距附近居民点距离: 米
2.感染地点近1-2年内曾否进行过灭螺:□ 是=1;否=2
灭螺方法: □ 药物=1;环境改造=2 ;药物+环境改造=3
感染地点是否有警示标志: □ 有=1;无=2
该处曾否发生过急感:□ 否=1;散发=2;成批=3;发生的最近年份:
3.本次感染接触疫水的方式: □ 抢种抢收=1;抗洪救灾=2;农业生产=3;捕鱼捞虾=4;放牧与割草=5; 洗涮生活用品=6;玩水游泳=7;洗手、脚=8;其它=9
4.同期接触疫水 人,已有 人发病 。
三、发病和诊断情况
1.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2.主要临床表现(可多选):□ □ □ □ □ □
发热=1,咳嗽=2,头痛头昏=3,腹痛腹泻=4,恶心呕吐=5,其他=6
3.是否误诊:□ 是=1,否=2,误诊疾病名称:
4.初次诊断为急血: □ 疑似=1, 临床=2, 确诊=3,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5.最终诊断为急血: □ 疑似=1, 临床=2, 确诊=3,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6. 确诊机构: □ 县(市、区)血防站=1,县(市、区)综合医院=2,
乡镇血防站(组)=3,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个体医生=6,其他=7。

四、实验室检查及治疗情况:
1.免疫检测:血检方法: ;结果: ;滴 度: ;日期: ;
血检方法: ;结果: ;滴 度: ;日期: ;
2.病原检查:粪检方法: ;结果: ;感染度: ;日期: ;
粪检方法: ;结果: ;感染度: ;日期: ;
3.血象检查:红细胞数: ×109/L(mm3);白细胞总数: ×109/L(mm3);中性粒细胞: %;淋巴细胞: %;嗜酸粒细胞: %
4.病原治疗药物剂量、疗程
5.住院治疗: □ 县(市、区)血防站=1,县(市、区)综合医院=2,
乡镇血防站(组)=3,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个体医生=6,其他=7。




调 查 者 调查日期


表3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个案号:
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一、一般情况 病例属于:□ 现存晚血=1,新发晚血=2
姓名: 性别:□ (男=1;女=2) 出生日期: 年 月。
文化程度:□(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职业:□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二、既往病史
1.首次诊断血吸虫病时间 年,诊断依据:□(1)粪检 (2)血检 (3)其他
2.首次确诊为晚血时间: 年,晚血类型:□(1)巨脾型 ⑵ 腹水型
⑶ 结肠增厚型 ⑷ 侏儒型
3.曾否患过急性血吸虫病:□ 是=1;否=2
4.血吸虫病治疗史: □ 有=1;无=2
5.治疗次数: □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6.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 治疗依据:□ (1)粪阳 (2)血阳 (3)其他
7.脾切除史: □ 有=1;无=2; 切脾时间: 年 月;
8.腹水史: □ 有=1;无=2;
9.上消化道出血史: □ 有=1;无=2;初次发生于: 年 月;共发生 次, 最近发生于: 年 月
10.肝昏迷史: □ 有=1;无=2;初次发生于: 年 月;共发生 次;最近发生于: 年 月
11.有无肝炎(包括肝炎血清标志物阳性): □ 有=1;无=2;
12. 最近粪检结果:□ 阳性=1;阴性=2; 最近粪检时间: 年
最近血检结果:□ 阳性=1;阴性=2; 最近血检时间: 年
三、现病史及主要临床症状、体征
1.身高 cm,体重 Kg,
2.发育: □ 正常=1;一般=2;不良=3
3.营养: □ 良好=1;一般=2;不良=3
4.食欲减退:□ 有=1;无=2;
5.腹痛腹泻:□ 有=1;无=2;
6.腹胀: □ 有=1;无=2;
7.呕(便)血:□ 有=1;无=2;
8.黄疸: □ 有=1;无=2;
9.蜘蛛痣: □ 有=1;无=2;
10.腹壁静脉显露:□ 有=1;无=2;
11.腹水: □ 有=1;无=2;如有腹水,脐中线腹围 cm
12.下肢浮肿 □ 有=1;无=2;
13. 肝区痛:□ 有=1;无=2;
14.肝质地:□ 软=1;中等=2;硬=3
15.肝脏肋下 cm;肝脏剑突下 cm
16.脾质地:□ 软=1;中等=2;硬=3
17.脾肋下(左锁骨中线) cm,脐中线右 cm。
18.肝脏B超检查情况
肝脏大小:长径: cm,斜径: cm,最大厚度: cm;
肝脏实质纤维化程度: □ Ⅰ级=1, Ⅱ级=2, Ⅲ级=3, Ⅳ级=4
19.脾脏B超检查情况
脾脏大小:横径: cm,竖径: cm,最大厚度: cm;
20.门静脉内径: cm,门静脉外径: cm
21.劳动能力: □ 减弱=1;减半=2;丧失=3;正常=4
22.主要夹杂症 □ 无=1,心血管=2,消化系统=3, 神经或精神系统=4,
呼吸系统=5,泌尿系统=6, 其他=7。
23.治愈情况: □(1)基本治愈 ⑵ 未治愈



调查人: 调查日期:


附件2:
全国疟疾监测方案
(试行)
疟疾与艾滋病、结核病被认为是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公共卫生问题。为及时了解我国疟疾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订疟疾防治策略和评价防治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制订本方案。
一、背景
目前,世界上仍有100多个国家为疟疾流行区,约22亿人受疟疾的威胁,每年有300~500万疟疾临床病例,病死人数为110~270万。疟疾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寄生虫病。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积极防治,我国在控制疟疾流行、减少危害程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各类疟疾疫区的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流动人口剧增导致传染源扩散与积累,气候变暖、生态环境变化造成媒介按蚊密度增加,恶性疟原虫和媒介按蚊对防治药物抗性的产生和扩散,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进程,近年来疟疾发病数呈上升趋势。据2003年专项调查统计,全国疟疾的实际发病人数达74万,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7个县(市、区)数亿人口受疟疾威胁。
针对我国目前疟疾监测工作薄弱的现状和疟疾流行特点与趋势,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疟疾病情、媒介和抗药性监测,是加强我国疟疾的预防控制的重要技术保障,是有效开展预防和控制疟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监测目的
(一)了解疟疾流行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掌握疟疾流行规律和趋势。
(二)为评价防治效果和制订疟疾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依据
根据疟疾疫区住宿史,发冷、发热、出汗等临床症状周期性发作、贫血及脾肿大等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等结果,予以诊断。
(二)诊断标准
1.发热病人:发热在37.50C以上的“三热病人”(即: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发热原因者)。
2.疟疾病人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具体诊断标准参见《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9—1995”》。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个案调查
根据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收集的疟疾疫情,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在10天内对每个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暴发疫情监测
1.暴发疫情标准
(1) 发病率较高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0/10万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200例以上(含20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2)发病不稳定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10万-10/10万):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50例以上(含5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3) 发病率较低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10万以下):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10例以上(含1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疟疾暴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疟疾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疟疾暴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暴发疫情调查
(1)疫情调查:采用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暴发流行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2)蚊媒调查:进行媒介调查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
(3)发热病人血检:在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地区,所在县(市、区)、乡(镇)医院均应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血检,直至暴发流行得到有效控制为止。
(三) 监测点的监测
1.监测点选择与分布
国家级监测点根据疟疾流行程度与特征分3类地区布点:
发病率较高地区:海南、云南、安徽、湖北、河南、江苏6省,每省分别选择5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1个乡,计30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近5年平均发病率在前10位的县或疫情明显回升的县(市、区)中选取。
发病不稳定地区:四川、重庆、贵州、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福建8省、自治区、直辖市,每省分别选择3个县(市、区),每县(市、区)选择1个乡,计24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近3年内有暴发或报告病例有回升的县(市、区)中选取。
发病率较低地区:上海、浙江、山东、辽宁4省(直辖市),每省分别选择2个县(市、区),每县选择1个乡,计8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有当地感染病例或流动人口输入病例较多的县(市、区)中选取。
2.监测内容及方法
(1) 病情监测
① 发热病人血检
各监测点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包括外来发热病人)。血检范围:
发病较高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5%。
发病不稳定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2%;
发病较低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1%;
血检时间:各监测点全年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在有传播休止期地区,以5~10月传播季节为血检重点时期。
血检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第2版,下同)。
② 小学生间接荧光抗体检测(IFA)
采样范围:每年流行季节后期(10~11月份),采用IFA检测方法,在各监测点对300名小学生进行一次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采样、保存和检测方法:按间接荧光抗体试验技术规程采集滤纸血,待滤纸血晾干后,按编号装入塑料袋,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IFA检测。采样、保存和检测方法见《疟疾防治手册》。
③ 个案调查
根据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或其他途径收集的疟疾疫情,对监测点的每个疟疾病例,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均应在10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媒介密度监测
监测范围:各监测点选择开展小学生IFA检测调查点附近的1个自然村开展媒介密度监测。
监测时间:每年6月初~10月初,每半月1次进行媒介按蚊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采用19-22时室外人诱加清晨50顶蚊帐内搜捕的方法捕蚊。
(3)按蚊对杀虫剂抗性监测
监测范围: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采用杀虫剂灭蚊的监测点进行按蚊对杀虫剂抗性的监测。
监测周期:每两年进行1次。
监测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
(4)恶性疟药物抗性监测
监测范围:在海南、云南两省的监测点开展。
监测时间:每年流行季节进行恶性疟药物抗性监测。
监测方法: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用体内和体外方法对恶性疟原虫进行抗疟药敏感性测定。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每次在所有监测点用体外测定法测定总计40~50例病人,体内4周法总计测定20~30例病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统一的培养剂和测试板。
五、数据收集
(一)数据收集流程
监测点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 统计分析指标
1.疫情指标:年疟疾发病率、间日疟发病率、恶性疟发病率、疟疾死亡病例数、疑似疟疾病例数、输入病例的比例;
2.血检指标:血检率、血检阳性率、IFA阳性率;
3.媒介指标:媒介密度(叮人率)、媒介种群组成。
(三) 资料汇总与上报
1.疟疾个案调查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时上报,同时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抗疟药使用月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负责录入数据库,每月20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发热病人显微镜血检应即时进行,并作好登记,每月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年的基本情况调查表、IFA检测、防蚊设施状况、媒介调查、杀虫剂抗性测定、抗疟药抗性测定工作于完成后的15天内将结果整理汇总,逐级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六、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加强监测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受培训率不低于90%。
(二)疫情的核实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点所报疟疾病例至少抽样10%进行核实,发病率较低及发病不稳定地区的监测点则需要全部核实,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0%。
(三)病原学检验的核实工作
各监测点应保留所有发热病人血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点保存的血片进行复查,阳性血片至少抽样30%,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0%;阴性血片至少抽样5%,假阴性率不超过10%。如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在监测点抽样进行当年的居民疟史调查。
(四)资料管理
有专人负责定期对监测乡和监测县(市、区)的原始记录、总结等技术资料和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抽查。
七、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监测系统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州)级和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点所在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卫生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疟疾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负责全国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2.组织全国疟疾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为全国疟疾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3. 审核、确定全国监测点的布局,明确具体监测任务和目标。
4.负责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级监测点专业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5.设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方式、流程,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及报告。
6. 组织对全国疟疾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导。
7. 组织召开年度全国疟疾监测工作总结和研讨会。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全国疟疾监测方案,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疟疾监测实施方案;协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本省(区、市)国家级监测点,并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省(区、市)的监测网络。
2.负责本省(区、市)疟疾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承担本省(区、市)国家级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参与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考核。
4.负责本省(区、市)疟疾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按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按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准确的对疟疾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数据录入,按规定的时限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承担媒介密度、媒介种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完成后,按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承担监测点的药物抗性及杀虫剂抗性监测工作。监测完成后,按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负责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五)乡级医疗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完成门(就)诊和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具体实施媒介密度、媒介种群的监测工作。
八、附件
附表1: 全国疟疾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全国疟疾病人个案调查表
附表3: 全国疟疾监测点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
附表4: 全国疟疾监测点IFA检测结果登记表
附表5:全国疟疾监测点居民防蚊设施状况调查登记表
附表6:全国疟疾监测点夜间(室外)人饵诱捕蚊登记表
附表7:全国疟疾监测点清晨蚊帐内按蚊调查登记表
附表8: 常用抗疟药抗性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9: 媒介按蚊对常用杀虫剂的抗性监测统计表
附表10: 全国监测点抗疟药使用统计表














附表1:
全国疟疾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监测点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地理位置:乡(镇)政府所在经度 纬度 ;
一、一般情况
1. 行政村数: ;自然村数: ;人口总数: ;在校小学生数: 。
2. 主要农作物:□ 水稻=1 旱粮=2 棉花=3 混合=4
3.当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4.耕地面积: 亩;其中 水田: 亩。
5.大牲畜总头数(包括牛、猪、马、驴、骡等):
6.该乡(镇)年度每亩农田农药使用总量(Kg):
二、自然环境情况
1、 主要地形:□平原=1,山区=2,水网=3,丘陵=4,盆地=5, 河谷=6,其他=7
2、 年平均气温: ℃;年降雨量(mm): ;5-10月平均相对湿度(%): ;
三、卫生服务情况
1、乡(镇)卫生院数: ;医务人员总数: ;其中防保人员数: ;其中参加过疟防培训人数: ;
2、村卫生室数: ;乡村(个体)医生数:其中参加过疟防培训人数: ;
3、 该乡(镇)抗疟药当年用量(单人份)
(1) 氯喹、伯氨喹 ;
(2)青蒿素类:药名1. 用量: ;
药名2. 用量: ;
药名3. 用量: ;
(3)其他抗疟药:药名: 用量: ;
四、疟疾健康教育情况
1、监测点张贴疟防标语或宣传画 □ 有=1;无=2
2、监测点开展疟防广播和电视宣传 □ 有=1;无=2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全国疟疾病人个案调查表
编号: □□ □□ □□ □□
一、 一般情况
户籍所在地: 省 县(市) 乡(镇) 村
住 址: 省 县(市) 乡(镇) 村
户主姓名: 患者姓名: 性别:□ 男=1,女=2; 年龄:
职业: □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
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文化程度:□ 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患者家中有无防蚊设施:□ 蚊帐=1,纱门=2,纱窗=3,蚊帐、纱门=4,蚊帐、纱窗=5,纱门、纱窗=6,蚊帐、纱门、纱窗=7, 全无=8
患者是否有使用蚊帐习惯:□ 无=1 有=2;
患者是否有露宿习惯:□ 无=1 有=2;
二、本次发病情况
1、发病地点: 省 县(市) 乡(镇) 村
2、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日期: 年 月 日
3、初诊单位:□ 县(市、区)综合医院=2,乡镇卫生院=3,村卫生室=4,个体医生=5,其他=6。
4、主要临床表现: □ 隔天发热=1,持续发热=2,发热不规则
5、本次发病诊断方式:□ 临床诊断=1,实验室诊断(镜检、快速诊断等)=2,抗疟药试治有效=3,其他=4
6、血检疟原虫日期: 年 月 日
7、镜检结果:□ 未检=1,间日疟原虫=2,恶性疟原虫=3,三日疟原虫=4, 混合感染=5,不明=6, 检查阴性=7。
8、本次发病是:□ 初发=1,复发=2;
9、病情程度:□ 轻(门诊治疗)=1, 重(住院治疗)=2,危重 (有昏迷等凶险症状)=3;
10、并发症:□ 无=1 有=2(何种并发症 )
11、病例是否死亡: □ 是=1, 否=2;
三、本次治疗情况
1、抗疟药试治:□ 是=1,否=2;试治方法:
2、治疗药物名称: ;是否全程足量(正规)治疗:□ 是=1,否=2
3、住院治疗: □ 是=1,否=2;
四、既往病史情况
1、 曾患疟疾次数:
2、 最近1次患疟疾时间: 年 月;发病地点: 省 县 乡(镇)
3、当时抗疟治疗药品: ;治疗时间: 年 月;治疗地点: ;
3、 当时治疗是否全程足量(正规):□ 是=1,否=2;
4、 是否进行清理治疗:□ 是=1,否=2;
5、 是否进行休根治疗:□ 是=1,否=2;
五、传染原及传播途径调查
1、 发病前10-30天内是否外出:□ 是=1,否=2;
外出地点: 省 市 县(市、区);
外出地是否疟区:□ 是=1,否=2;
外出天数: ;住地是否有防蚊措施:□ 是=1,否=2;
2、 近一月内家中是否有亲友来访:□ 是=1,否=2;
来访亲友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该地是否疟区:□ 是=1,否=2;
来访亲友留宿天数: ;来访者一个月内发热史:□ 是=1,否=2;
来访者是否血检疟原虫:□ 未检=1,检查阴性=2,检查阳性=3
3、患者家庭成员中有无发热病人:□ 有=1,无=2;
发热者是否血检疟原虫:□ 未检=1,检查阴性=2,检查阳性=3
4、 者发病前15日内是否有输血史:□ 有=1,无=2;
5、本次发病的感染分类: □
本地人口本地感染=1, 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2,本地人口外省感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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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舟山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舟山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九)救济途径;

  (十)投诉电话。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五)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举报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者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市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市级行政许可举报、投诉中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该中心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和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在查清问题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 行政许可听证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

  (二)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按照(一)、(二)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告知。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从事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或者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或者其他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但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六)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章 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即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设立窗口,应当将分散的内设机构的行政许可职能(除技术性较强、需集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程序外)统一到窗口办理,制定明确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时,逐步撤消原行政许可职能较为集中的内设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明确本部门分管行政许可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等形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可延长期限: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第三十四条 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听证笔录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有权调阅行政许可卷宗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八条 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行政许可统计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并按期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统计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数量;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减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复议、诉讼情况。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上报一次。



第九章 行政许可监督和违法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决定,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和服务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机关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的合法性;

  (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七)建立和执行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

  (二)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六)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七)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八)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 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追究,按《舟山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给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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