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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23:27:13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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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岳xx,男,195x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xx镇人民路22号院62号。
被上诉人李x,男,196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一审法院以在起诉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经落实查证,办理借款合同时,岳xx确在起诉地址居住,但现住址已变更,该被告在xx县建设局上班,与法院同在县城,相距不过一公里,很容易找到,信用社积极向法院提供这一信息,在主审本案法官也知道岳xx系其本单位某法官近亲属及其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经信用社请求,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也未到xx局向岳群生送达传票,就以在原地址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迁移住址实属正常。岳群生住址迁移,属于正常现象。在信用社能够准确提供被告岳xx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一审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和职责,即驳回上诉人起诉,既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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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1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用财物赌输赢的行为都是赌博。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资、赌具、场所等的是为赌博提供条件。
赌场的现金和直接参加赌博的人员携带的现金及已用于赌注的实物都是赌资,其赌资之和为赌资总额。
直接用于赌博的器具为赌具。
第三条 禁赌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抓好辖区内的禁赌宣传教育,把禁赌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对制止、检举、查禁赌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本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并保证不再犯的;
(二)参与赌博人员主动检举他人赌博或协助查禁赌博的;
(三)被胁迫参与赌博的;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引诱、教唆他人赌博的;
(五)为赌博放哨或戒护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两次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胁迫他人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赌资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牟利5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三次、免予刑事处分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因赌博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又参与赌博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禁赌工作人员行凶报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赌博。用公款赌博的,除责令其限期归还外,数额不满300元的,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罚;数额在300元以上的,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行为不制止,对参与赌博的人员不批评教育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必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查获的赌资、赌具等应当场清点,开列清单,如数上缴;对利用查处赌博之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侵吞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2月17日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工原[2010]第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并满足总量减排指标要求。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工艺装备;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2.钢铁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五)生产规模
  
  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办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1.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4.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条件实施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协调,使铁矿石资源流向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
  
  
  
  
  
   企 业 名 称:
   (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2009年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一)产品质量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3、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格式见附表2)。
  
  (三)工艺与装备
  
  1、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格式见附表3)。
  
  2、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装备进展情况(格式见附表4)。
  
  3、企业在建项目主要装备、规模及投资情况。
  
  (四)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及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三、整改措施
  
  申请规范企业在对照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申报时,存在不完全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结论
  
  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的综合结论。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股权结构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环保体系□
银行信用等级
 

是否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


全员人数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企业铁、钢、材生产能力(万吨/年)
 

上年度铁、钢、材实际产量(万吨)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用地总面积(公顷)
 


  
  附表2: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规范条件限值*
企业实际值
备注

1
焦化工序能耗
≤155kgce/t



2
烧结工序能耗
≤56kgce/t



3
高炉工序能耗
≤446kgce/t



4
转炉工序能耗
≤0kgce/t



5
普钢电炉工序能耗
≤92kgce/t



6
特钢电炉工序能耗
≤171kgce/t



7
吨钢新水消耗
5t



8
高炉渣综合利用率
≥97%



9
转炉渣综合利用率
≥60%



10
电炉渣综合利用率
≥50%




  
  *电力折算系数0.1229kgce/kWh。
  
  
  附表3:企业现有主要装备情况
工序
装备名称及规格
座(台、套)数
建成时间(年月)
生产能力

(万t)
上年产量

(万t)
备注*

焦化
##焦炉






##焦炉






烧结
##烧结机






##烧结机






球团
##竖炉/回转窑






##竖炉/回转窑






炼铁
##高炉






##高炉






炼钢
##转炉/电炉




配套精炼情况

##转炉/电炉




配套精炼情况

连铸
##连铸机






##连铸机






轧钢
##轧机






##轧机







   
  *备注中须标明装备的配置,如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大小,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附表4: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序号
按规定应淘汰

落后装备名称
淘汰能力
规定淘汰时限
执行情况
淘汰计划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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