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第15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特制定《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2001-11-01发布 200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1 总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为了使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含有该序列表的电子文件规范化,以利于申请人提交;也为了使序列表电子文件可以快捷地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与其它的序列检索数据库交换数据,以利于公众检索;同时也利于专利局审查员加快审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地说,适用于该申请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以及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在本标准中,采用下面术语和定义:
(1)序列表:是指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它公开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详细内容和其它有用信息。序列表中的序列是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所述的序列不包括支链序列;不包括具有少于4个特别定义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也不包括含有列于附录1之表1-4以外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
(2)序列表电子文件:是指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纯文本文件。
(3)核苷酸:只包括附录1之表1中列出的符号所表示的核苷酸。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甲基化碱基。对于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核苷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2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1)和4.4.5节的内容。
(4)氨基酸:只包括列于附录1之表3中的存在于天然蛋白质中的L-氨基酸,不包括D-氨基酸。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羟基化或糖基化形式。对于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氨基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4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2)和4.4.5节的内容。
(5)序列标识符:对应于序列表中每个序列的序列标识号的唯一的正整数。
(6)数字标识符:由尖括号<>括起来的代表特定内容数据项的三位数字。
4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数字标识符、内容及其格式:
在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应当有本标准中指出的数字标识符,在数字标识符之后(即在其之右,必要时还包括在其下面的若干行)是相应的具体内容,它们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格式。附录2给出了一个说明数字标识符、其后内容及格式的序列表样例。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包括的数字标识符及相应内容和格式具体如下:
4.1、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著录项目:
下面4.1.1-4.1.7节中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1.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10>。
在数字标识符<11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外国申请人还应当在中文译名之后注明英文姓名或名称,并将其用圆括号括起来。
4.1.2、发明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20>
在数字标识符<12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4.1.3、案卷参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30>
在数字标识符<13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案卷参考号;没有案卷参考号的,无需包括此项内容。
4.1.4、专利申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40>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4.1.5、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41>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2-01-18。
4.1.6、优先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50>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优先权号,例如,CN93112388.7。
4.1.7、优先权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51>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1-09-20。
4.2、序列表电子文件的软件版本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170>
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软件形成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在数字标识符<170>之后,是该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号;未使用所述软件时,可以不包含此项内容。
4.3、序列表中序列的个数:其数字标识符为<160>。
在数字标识符<160>之后,是序列的总数,即与数值最大的序列标识符相对应的正整数。
4.4、序列中的各项内容:
4.4.1、序列标识符:其数字标识符为<210>。
在序列表中,每个序列应当有独立的、唯一的序列标识符,它应当从1开始并逐一增加。序列标识符表示每个序列在序列表中的序号。
在数字标识符<210>之后,是与一个序列相对应的序列标识符。
在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后到下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前是该序列的各项具体内容,即下面4.4.2-4.4.7节的内容。
在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逐一填写每个序列的各项内容。
4.4.2、序列的长度:其数字标识符为<211>。
在数字标识符<211>之后,是以碱基或氨基酸的数目表示的该序列的长度。
4.4.3、序列的类型:其数字标识符为<212>。
在数字标识符<212>之后,应当指出该序列的分子类型,有DNA、RNA或PRT三种类型。如果核苷酸序列含有DNA和RNA片段的话,那么其类型应该是DNA;另外,对于DNA/RNA的结合分子,应该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进一步表述。
4.4.4、生物体:其数字标识符为<213>。
在数字标识符<213>之后,应当用中文和拉丁文(拉丁文应当放在中文之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例如,草履虫种(Paramecium sp.))注明该序列来源的生物名称,即科学命名的生物属种;或者是“人工序列”或“未知”。
4.4.5、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内容:数字标识符<220>-<223>
本节涉及到序列中与特征相关的内容的表述。
在核苷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n”或修饰的碱基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1)的内容),或者在氨基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Xaa”或修饰的氨基酸或不常用的L-氨基酸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2)的内容),必须包括下面(1)-(4)项的内容。
在生物体(数字标识符< 213> )是“人工序列”或“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包括下面(1)和(4)项的内容。
在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地表述每个特征。
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具体内容和数字标识符如下:
(1)特征:其数字标识符为<220>。
在数字标识符<220>之后,应当是空白。
(2)名称/关键词:其数字标识符为<221>。
在数字标识符<221>之后,是特征名称或关键词。使用关键词表述特征时,只能使用附录1之表5或表6中列出的关键词来表述。
(3)位置:其数字标识符为<222>。
在数字标识符<222>之后,应当标明特征的位置,标注的方式为:从特征中的第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到特征的最后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编号圆括号括起来,两个编号中间是“...”,例如:(279)...(389) ;当序列中使用了多个“n”或“Xaa”时,应当标明它们的所有位置,例如:(80,100,112)。参见附录2的序列表样例。
(4)其它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223>。
在数字标识符<223>之后,应当表述序列中与特征有关的其它相关信息。在表述修饰的碱基或修饰的氨基酸时,应该用附录1之表2或表4中给出的符号来表述。
4.4.6、出版公开信息:数字标识符<300>-<312>
出版公开信息是非强制性的内容,在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这些内容。
(1)公开出版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300>
在数字标识符<300>之后,应当是空白。
(2)作者:其数字标识符为<301>
在数字标识符<301>之后,是该文献作者的姓名。
(3)题目:其数字标识符为<302>
在数字标识符<302>之后,是出版物中该文献的题目。
(4)杂志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303>
在数字标识符<303>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杂志名称。
(5)公开出版物的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4>
在数字标识符<304>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卷号。
(6)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5>
在数字标识符<305>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
(7)页码:其数字标识符为<306>
在数字标识符<306>之后,是该文献的起始-终止页码。
(8)出版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7>
在数字标识符<307>之后,是该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9)公开出版物的数据库登记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8>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8>之后,是该文献在该数据库中的登记号。
(10)录入数据库的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9>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9>之后,是该文献录入该数据库的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1)专利公开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10>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0>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标准6(ST 6)的公开号+标准16(ST 16)的文献类型,例如CN1183117A。
(12)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1>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1>之后,是该专利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3)专利公开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2>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2>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4.4.7、核苷酸序列和/或氨基酸序列:其数字标识符为<400>。
在数字标识符<400>之后,是该序列的序列标识符;从下一行开始是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
该序列可以是纯核苷酸序列,或者是纯氨基酸序列,或者是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1)纯核苷酸序列:
核苷酸序列应当只用单链表示,从左到右是5’-末端至3’-末端的方向,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术语5’和3’。
应当用单字母代码表示核苷酸序列的碱基来表述核苷酸序列的特征;只能使用与附录1之表1中给出的符号相一致的小写字母来表示。
在一个核苷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碱基是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未修饰的碱基或“n”来表示该经修饰的碱基,符号“n”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核苷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2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2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核苷酸序列中碱基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碱基,并从5’到3’方向连续地计数。该计数方法也用于构型为环状的核苷酸序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任意指定序列的第一个核苷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来自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核苷酸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带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而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核苷酸序列每行最多60个核苷酸碱基,每10个核苷酸碱基后空一格。该行的最后是该行最后一个碱基的编号。
(2)纯氨基酸序列:
对于氨基酸序列,蛋白质或肽序列中的氨基酸应当从左到右以氨基到羧基的方向列出;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氨基或羧基基团。
氨基酸应当使用与附录1之表3中的符号相一致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的三字母符号表示。有空白或内部中止符号(例如“Ter”或“*”或“·”)的氨基酸序列不应当表示为单个氨基酸序列,而应当作为独立的氨基酸序列分别列出。
在一个氨基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氨基酸是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氨基酸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相应的未经修饰的氨基酸或“Xaa”来表示该经修饰的和不常用的氨基酸,符号“Xaa”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氨基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4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4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氨基酸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氨基酸,以数字1表示并标注在该氨基酸的下面;以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当成熟蛋白质之前存在氨基酸时,例如对于前-序列,原-序列,前-原-序列和信号序列而言,可以任选地从与成熟蛋白第一个氨基酸相邻的氨基酸开始以负数往回编号。当氨基酸编号使用负数以区分成熟蛋白质时,不得使用数字0。上述氨基酸序列的计数方法也适用于环状构型的氨基酸序列,申请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一个氨基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氨基酸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具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氨基酸序列每行最多16个氨基酸,每个氨基酸之间空一格。
(3)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对于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对应于其编码的氨基酸的核苷酸序列的碱基应当以“三联体”密码子列出,每个密码子之间应当空一格;对应于核苷酸序列的编码部分的氨基酸可以直接列于相应密码子的下方;对于该氨基酸序列,应当在第一个氨基酸的下面标注上编号1,然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
对于这种核苷酸和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混合形式,与核苷酸序列相对应的氨基酸序列还应当以纯氨基酸序列的形式另外给出。
4.5 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内容的排列格式
在本节中,“数字标识符及内容”指的是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的相应内容。
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序列表中。
每个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应当空一行,不过在前两位数字相同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例如<210>到<213>之间和<220>到<223>之间,无需空一行,但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在表述每个特征时,每个数字标识符<220>之前应当空一行。
对于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每个序列中,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列出仅仅与该序列有关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即排列上从<210>到<400>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排列从<220>到<223>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5、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格式
5.1、序列表电子文件是一个包含上述第4部分的数字标识符和内容,并符合上述第4部分格式要求的纯文本文件;该文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标准。
5.2、序列表电子文件应当记录在CD-ROM光盘或3.5英寸软盘上提交,或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当记录在CD-ROM光盘上时,该CD-ROM光盘应当采用ISO9660标准刻录;当记录在3.5英寸软盘上时,该软盘应当符合FAT 12格式。该光盘或软盘的目录结构如下:在根目录下,有且仅有一个后缀名为“.SEQ”的纯文本文件。
6 其它事项
6.1、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内容与纸件形式的序列表完全相同。
6.2、申请人在形成符合本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序列表编辑软件来形成;也可以使用其它专利组织提供的软件(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Patentin)来形成;还可以使用任何纯文本文件编辑软件来形成。无论使用何种软件,所形成的电子文件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3、当申请人以光盘或软盘的形式提交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应当在提交的光盘或软盘上贴有永久性标记,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名称、光盘或软盘中的文件名和提交日期;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的,也可以任选地标注上代理机构给该申请的案卷号。对于申请人补交或提交修改的情况,应当注明申请号并注明“补交”或“修改”。
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项内容时,应当使用本标准中的数字标识符,即应当标注上数字标识符,并在其后注明具体内容,例如:<110> ××基因开发有限公司。注明提交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当序列表电子文件的字节数太大不能记录在一张软盘上时,应当将序列表电子文件记录在一张光盘上提交。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欧洲专利局的Patentin软件,点击下载(文件为zip压缩)
附录1核苷酸和氨基酸符号和特征关键词表
表1 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名称的来源
a
A
腺嘌呤
g
G
鸟嘌呤
c
C
胞嘧啶
t
T
胸腺嘧啶
r
g或a
嘌呤
y
t/u或c
嘧啶
m
a或c
氨基
k
g或t/u
酮基
s
g或c
弱作用
3H键
w
a或t/u
强作用
2H键
b
g或c或t/u
非a
d
a或g或t/u
非c
h
a或c或t/u
非g
v
a或g 或c
非t,非u
n
a或g或c或t/u,未知,或其它
任何
表2 经修饰的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ac4c
4-乙酰胞苷
chm5u
5-(羧羟甲基)尿苷
cm
2'-O-甲基胞苷
cmnm5s2u
5-羧甲基氨甲基-2-硫代尿苷
cmnm5u
5-羧甲基氨甲基尿苷
d
二氢尿苷
fm
2'-O-甲基假尿苷
gal q
β,D-半乳糖Q核苷
gm
2'-O-甲基鸟苷
i
肌苷
i6a
N6-异戊烯基腺苷
mla
1-甲基腺苷
mlf
1-甲基假尿苷
mlg
1-甲基腺苷
mli
1-甲基肌苷
m22g
2'2-二甲基腺苷
m2a
2-甲基腺苷
m2g
2-甲基鸟苷
m3c
3-甲基胞苷
m5c
5-甲基胞苷
m6a
N6-甲基腺苷
m7g
7-甲基鸟苷
mam5u
5-甲基氨基甲基尿苷
mam5s2u
5-甲氧基氨基甲基-2-硫代尿苷
man q
β,D-甘露糖Q核苷
mcm5s2u
5-甲氧基羰基甲基-2-硫代尿苷
mcm5u
5-甲氧基羰基甲基尿苷
mo5u
5-甲氧基尿苷
ms2i6a
2-硫代甲基-N6-异戊烯基腺苷
ms2t6a
N-((9-β-D-呋喃核糖基-2-硫代甲基嘌呤-6-Yl)氨基甲酰)苏氨酸
mt6a
N-((9-β-D-呋喃核糖嘌呤-6-yl)N-甲基氨基甲酰)苏氨酸
mv
尿苷-5-氧化乙酸-甲基酯
o5u
尿苷-5-氧化乙酸
osyw
Wybutoxosine
p
假尿苷
q
Q核苷
s2c
2-硫代胞苷
s2t
5-甲基-2硫代尿苷
s2u
2-硫代尿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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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4〕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二月三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农产品名牌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农产品名牌的发展壮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农产品名牌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质量奖。
本办法所称青岛农产品名牌,是指实物质量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消费者评价好并具较好发展前景的产品。包括种植、渔业、畜牧、林业四大类别的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均可申报青岛农产品名牌。
第四条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青岛农产品名牌发展战略,指导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以下称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产品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和农产品名牌培育、评价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青岛农产品名牌培育计划;(二)组织青岛农产品名牌申报,受理企业的申请;(三)成立各专业评审组,组织起草评审细则并开展评审工作;(四)推荐我市农产品名牌申报国家、省名牌产品;(五)对已认定的农产品名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青岛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青岛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应当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评价指标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青岛农产品名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二)申报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三)申报的农产品商标应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持有;(四)申报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生产规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五)申报的农产品或者农产品的品种正式批量生产的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居本市行业前列,或出口创汇居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六)申报的农产品质量稳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近两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七)申报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产品标准要求,并通过认证,实行质量承诺制度,顾客满意度高;(八)申报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监控体系及质量管理
体系并有效运行。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GB/T14000、HACCP、GMP等体系认证;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
第八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项目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率或出口创汇率。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率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申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实物质量主要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做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单位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青岛农产品名牌按照以下程序评审:(一)青岛农产品名牌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下发当年的名牌申报通知;(二)企业填写《青岛农产品名牌申请表》,报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三)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审,汇总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确定预选名单并将预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消费者(用户)意见;(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消费者评价意见,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领导机构审议,确定当年度青岛农产品名牌名单;(五)向获得农产品名牌称号的企业,颁发青岛农产品名牌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青岛农产品名牌证书、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重新进行申报。
申报青岛农产品名牌的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青岛农产品名牌称号,由评价机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青岛农产品名牌申请。
第十四条获得青岛农产品名牌的企业,可以在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产品包装和有关材料中使用名牌标志,但是应当注明所获青岛农产品名牌称号的有效期,并不得扩大名牌标志的适用范围。
第十五条青岛农产品名牌标志是产品质量标志,由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统一编号制作。青岛农产品名牌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获得青岛农产品名牌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名牌的动态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如发生较大质量波动或消费者(用户)反映质量问题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达不到名牌基本条件的,由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领导机构暂停直至撤销其青岛农产品名牌称号。
第十七条青岛农产品名牌在有效期内,列为“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重点保护产品。农产品名牌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打假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制作、伪造或冒用名牌证书标志。
未获得青岛农产品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青岛农产品名牌标志;被暂停或撤销青岛农产品名牌称号的,以及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青岛农产品名牌标志。
第十九条参与青岛农产品名牌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