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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洪卫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7:42:10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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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

洪卫东


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养殖业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甲、乙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原告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主张权利,但原告曾于2000年12月5日和2001年9月10日两次向保证人乙进行了催讨,乙均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但乙亦未履行其担保之责。2002年,乙遭遇车祸死亡。原告遂于2003年1月30日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本息。由于甲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法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但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对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以及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原告向乙催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由于原告已分别于2000年12月5日、2001年9月10日向债务保证人乙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关于“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向债务保证人乙主张过权利而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1年9月10日起至原告起诉时止尚未超过二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观点二: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那么法官就偏离了中立地位,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和攻防力量明显失衡,并将导致公众对法官能否公正裁判产生合理的怀疑。由于被告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时效利益抗辩权,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观点三:原告向乙催讨并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本案债务保证人乙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既有主从关系,又各自具有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关于“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基于同一法学理念,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使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并不引起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该解释与担保法的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相抵触,根据担保法的解释第134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的规定及“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学理论,本案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精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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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钢材等5种商品进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钢材等5种商品进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局,各有关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为保证重要商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地方进口工作的要求,我部对钢材等5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查。现将钢材等5种商品一般贸易进口核定公司名单和经济特区自行核定公司名单(见附件一、附件二)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对国内用户的服务质量,结合不同商品的敏感程度,坚持择优竞选、动态调控的原则核定。对已经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本次赋予其进口经营资格;对已不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服务质量低的企业,相应取消其进口经营资格。
二、取消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有关“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核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其二级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适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海关凭二级公司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的规定。我部将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今后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部委办总公司不得再将经营权赋予二级公司,海关直接凭经营企业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据此进行付汇和核销管理。
三、取消钢材进料加工的核定经营管理。有关企业开展钢材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本次核定的企业名单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指导和协调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取消其进口经营资格。
五、经济特区自行核定的公司和经我部核定的苏州工业园区进口公司限于代理特区和工业园区自用商品的进口。
六、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次核定中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且于7月1日前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须在8月1日前执行完毕。
我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企业名单,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一:钢材等5种商品一般贸易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一、 钢 材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华垦物资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金山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悦生进出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中力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华工供销总公司
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中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河北公司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贸发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外贸威利公司
大连市 大连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 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吉原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国信贸易公司
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五矿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赣南外经贸集团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进出口集团公司
烟台银河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五金矿产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阳江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揭东县外贸总公司
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仁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业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海南中联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火炬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万州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 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甘肃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新机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农垦国际贸易公司
二、天 然 橡 胶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泛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上海浦东贸易公司
华垦物资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中国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内蒙古轻工工艺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化学工业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和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哈尔滨国际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中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总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济宁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 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凯达国际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光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深圳市 中化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外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桂海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神鹰实业公司
四川省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茶叶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 重庆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西藏山海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公司
甘肃省 甘肃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机械化工五金矿产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农垦粮油食品土畜医保进出口公司
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三、羊 毛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亚太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中纺原料进出口公司
北京南光物资进出口公司
中土畜华林贸易公司
中纺辅料进出口公司
悦生进出口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土畜裘皮革皮进出口公司
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上海华利达进出口公司
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百福实业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东亚毛纺厂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圣仑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黑龙江省 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三毛集团公司
浙江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宏达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青岛华青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畜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东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佛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 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南嘉兴工贸总公司
海南富艺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兰州三毛集团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进出口公司
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农垦国际贸易公司
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
四、腈 纶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利达进出口公司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纺原料进出口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纺辅料进出口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北京南光物资进出口公司
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北京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服装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方达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贸发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 长春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吉林省延边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余姚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轻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针棉进出口公司
江西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进出口集团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南海外贸开发公司
深圳市 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纺织品进出口梧州公司
广西桂林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海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茶叶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 重庆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刚坚发展总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 甘肃维尼纶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农垦粮油食品土畜医保进出口公司
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五、胶 合 板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华垦物资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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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1999年以前(含1999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00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
(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以上各项以及呆帐、坏帐核销政策及程序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予以说明,并解释其原因。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
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七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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